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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政办[2001]2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省援藏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援藏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省援藏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完成援藏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援藏资金(含省市财政安排、部门单位出资和社会力量支援等)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二、省财政出资的列入国家计划和省政府审定的重点援藏项目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管理,省援藏工作队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在省财政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根据新的年度重点援藏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纳入年度省财政总预算。省人大审定通过后,重点援藏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一次或分批拨入福建省援藏资金专户,再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使用。

  三、承担对口支援县(农场)任务的设区市财政出资的援藏资金可直接转入其对口支援的县(农场),由县(农场)援藏干部负责管理,省援藏工作队负责监督。承担省政府下达援藏资金任务的其他设区市财政出资的援藏资金应转入福建省援藏资金专户,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使用。

  四、省直部门出资的援藏项目资金,由部门与省援藏工作队共同协商用途,经商定后转入省援藏工作队援藏资金专户,由省援藏工作队负责管理,安排使用。

  五、援藏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确保项目投资不超概算。

  六、加强援藏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次年第一季度内,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援藏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项目完成后,省援藏工作队应进行内部审计,并认真做好资产和资金的清理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援藏资金拨付、安排、使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对违反援藏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办法由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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