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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本费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函[2001]6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8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的管理,严格执行总局相关规定,真正把“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必须保证“两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杜绝以各种名义截留、拖欠和挪用两费收入。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代开零份发票所收取的工本费收入要及时全额的缴入国库,严禁将开具零份发票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截留、坐支和私分。各局应在上报发票月报表时将开具零份发票收取的工本费收入情况以文字形式进行说明,并将长短款用“+、-”符号标出。

  三、丰台、西城、平谷、朝阳等局售卖发票实行预收款的,应于2001年底前将所收预收款清退给纳税人。

  四、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在收取“两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加盖印章时,应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启用统一式样新税票及票证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税[1998]198号)规定执行。

  五、市局将对各区县国税局两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市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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