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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政发[200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8 生效日期:2001-12-18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2002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其非法所得一律上缴省财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清理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有碍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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