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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1]3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2002-01-01
 

省林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进行登记时要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而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含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含7000公顷)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顷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按5万公顷计收。

  三、林权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林权勘测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上交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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