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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桂财企[2001]134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1-12-19 |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备案材料和审计报告的企业明确为:国有独资公司、政府直管企业(即无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但财务关系直接隶属同级财政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政府已明确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如母公司已按要求办妥有关手续,并已按母子公司关系理顺和规范的,由母公司直接报送;政府虽已授权经营,但目前还未理顺和规范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目前政府还没有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应按企业集团(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材料和审计报告报送要求
(一)备案材料的报送时间。鉴于今年时间较紧,各企业难以按照要求在2001年12月31日前报送2001年度年报审计备案材料,经研究,允许各企业将2001年度年报审计备案材料推迟至2002年1月31日前报送,从2002年起必须按要求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
(二)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会计报表的自治区直属企业或企业集团(总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材料和审计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统计评价处。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各企业应按补充通知有关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口企业处。
各地、市、县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备案材料和审计报告的报送要求,由各地结合本通知要求另行确定。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及审计要求各企业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审计范围、内容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桂财会[2000]219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29号)等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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