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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涉税案件举报情况分析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发[2001]14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11-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呈逐年增多趋势,且案件复杂性不断增强,举报人对举报中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充分了解我省地税系统各级举报中心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群众所关心的热点、焦点以及我们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省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定期的涉税案件举报情况分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举报情况分析制度。
省、市、县各级举报中心均应按照本规定对接受的涉税群众举报案件情况进行登记、汇总、梳理、分析。
二、涉税案件举报情况分析的内容:
1、举报案件的数量、种类及其增减变化。
2、举报所反映问题分类。
3、举报所反映问题涉税性质和趋势分析。
4、查处后反馈情况所反映举报案件的真实性和查补税款情况。
5、通过对前期举报案件查处,提出改进税收征管、稽查的建议。
6、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案件举报情况分析上报时间、方法:
各县(市、区)局举报中心应在季度末7日内将案件举报情况分析资料上报市局举报中心,市局汇总整理后于季度末15日内报省局举报中心。
四、其他
1、原《举报中心稽查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
2、各市、县(市、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将今年前三季度举报受理情况统计整理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情况表》,由各市汇总并做出“举报情况分析”,于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送省局。
3、涉税举报案件分析情况将列入省局稽查局考核内容。
附件:《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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