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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职工教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07-01 |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问题,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张政发(2001)85号文件关于继续征收职工教育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 征收范围及比例
第二条 职工教育费征收范围为:全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职工按工资构成中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1.5%征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职工按工资构成中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之和的1.5%征收(享受10%工资的教师按职务工资、津贴、10%工资之和的1.5%征收)。
三 征收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教育费,由市财政局按职工教育费征收比例在每月发放工资时足额代扣,缴纳市职工教育费专户储存管理(市职工教育费专户全称“教育基金专户”,设在张掖建行营业部,帐号2261000003)。
第六条 乡镇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的在职职工教育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按职工教育费征收比例统一征收后,定期上缴市职工教育费专户。第七条未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范围,但由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在职职工教育费,由市人事局核定工资额,各单位负责,按职工教育费征收比例代扣,并于每月10日前足额上缴市职工教育费专户。
第八条 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没有按月及时代扣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按季度扣划,解缴市职工教育费专户。
四 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为调动职工教育费代扣单位的积极性,按征收职工教育费的5%付代扣单位手续费,由市教委从职工教育费中列支。
第十条 职工教育费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征收管理,并设立市职工教育费专户储存。使用职工教育费,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财政拨付,并接受财政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全市职工教育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市上将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与各单位签定的经济责任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时间为三年,到2004年7月1日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张掖市教育委员会
张掖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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