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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号牌安装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计价费[2001]16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8 | 生效日期:2001-12-01 |
自治区公安厅、各地、州、市物价局:
伊犁州物价局《关于我州机动车辆检测中心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伊州价费字(2001)第0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机动车有关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安装号牌、喷放大号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车主可自行安装号牌、喷放大号或自愿选择服务单位安装号牌、喷放大号,按规定交纳费用。
二、喷字、喷放大号的车辆仅限于公安部公交管(1994)科号文件规定的车辆,即:载货汽车。
三、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的具体收费标准:
1、安装号牌:每车15元:
2、喷字:每车15元;
3、喷放大号:每车10元。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从严查处。
本文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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