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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社[2001]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2000年12月6日,市局下发《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社[2000]44号)。执行中,一些单位询问有关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的报批程序等问题。经研’究,为减轻区、县财税部门和各财税分局的工作负担,便于具体操作,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单位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列入“管理费用”的部分,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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