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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设立岗位津贴、特聘岗位津贴和发放交通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人函[2001]15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30 | 生效日期:2001-11-30 |
你会《关于申请设立岗位津贴、特聘岗位津贴问题的请示》(社保基金会行[2001]20号)和《关于发行交通费补贴问题的请示》(社保基金会行[2001]31号)及《关于建立岗位津贴问题的补充说明》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岗位津贴和特聘岗位津贴及发放交通费补贴。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为理事会的业务人员。
(二)特聘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主要是针对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起关键性作用的岗位,即主管直接投资业务、间接投资业务、资产配置、财务分析、风险监控、绩效评估、法律等岗位。根据理事会目前实际工作需要,今年设置10个特聘岗位。
(三)交通费补贴的发放范围,为理事会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标准为月人均1200元,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岗位,按业绩和贡献适当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特聘岗位津贴
特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
(三)交通费补贴
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月人均700元。
三、执行时间
岗位津贴、特聘岗位津贴和交通费补贴,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岗位津贴、特聘岗位津贴和交通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管理办法
人事部、财政部作为国家工资政策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在宏观上给予政策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你会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人事部
财政部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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