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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1]1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2-04 生效日期:2001-12-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债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债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国债项目业主应在建设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国债项目投资计划实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

  三、市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国债专项资金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

  四、国债项目工程预、决算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及对施工合同进行涉及结算方式等重大调整修改、索赔工作所产生的法律文件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和停拨资金。尚未审查工程预算,工程又急需用款的项目,在国债资金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

  五、为配合财政部门的拨款工作,项目业主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的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资料,以便财政部门审核和拨款。

  六、实行国债项目资金情况报表制度。国债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两项内容。项目业主要将项目资金到位、支付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于每月3日前报市计划、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也应将每月国债资金的到位、拨款和剩余情况通报市计委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七、市计划、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南宁市政府
2001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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