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归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2001]政干字第49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1-11-30 | 生效日期:2001-11-30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原则和总后勤部《关于归并全军地区生活津贴标准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45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的地区性补助、补贴和津贴统一归并为地区生活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助、地区生活津贴(补助)、地区性临时补贴、西藏毗邻地区生活补助、特区津贴、海岛生活补助、驻粤(琼)部队生活补贴、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统一并入地区生活津贴。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享受地区生活津贴的范围和标准,按《全军地区生活津贴标准表》(附后)执行。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的地区生活津贴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增加的经费,由军费开支(武警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1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附表:(略)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1年11月30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