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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教电[2002]5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2-26 | 生效日期:2002-02-26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2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目前,试行工作进展顺利,对纠正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拥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学校公用经费出现缺口,一些地方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和书本费收入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2002年“一费制”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贯彻中央领导同意指示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年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2002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省级贫困县是否试行“一费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适当调整“一费制”标准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三、保证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试行“一费制”后,因杂费、课本费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因滥开支或取消乱收费形成的经费缺口,则不予以弥补。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取的学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以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肃查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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