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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教联[200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行署)、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116号),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和《东北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派遣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对特困生、烈士子女、残疾、参军、省优秀毕业生可按规定减免服务费用。

  二、凡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毕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中专(中师)毕业生2000元。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类毕业应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教育系统以外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教育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本科毕业生5000元,专科毕业生4000元,中师毕业生3000元。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当年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毕业生由有关部门退回上述费用。
  毕业研究生超出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补交委托培养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

  三、为了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择业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缴纳违约金。具体收费标准为:毕业研究生每学年500元,本科以下毕业生每学年400元。

  四、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取的违约金80%返给当事方,用于补偿当事方的损失。
  3、省收取的有关费用用于:引进省外优秀毕业生;鼓励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组织优秀毕业生报告团;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大会(每年大型2次、中型10次以上);组织、处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员开支、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及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印刷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等费用。
  4、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学校及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5、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教联发[1992]23号、黑教联发[1997]25号、黑人联字[1992]1号、黑人办字[1993]196号、黑教联[2001]8号、黑价联字[2001]29号等有关毕业生就业收费文件停止执行。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准。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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