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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审核我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1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3-01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委、厅、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我区现行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套5元(桂价费字[1998]431号);
  2、《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每套2元(桂价费字[1998]431号);
  (二)公安部门:
  《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桂价费字[2002]119号);
  (三)计划生育部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4.5元(桂价费字[1999]466号);
  二、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有经济收入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桂价费字[1991]288号、桂财预外字[1998]38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桂价费字[1996]036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介绍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务工登记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2、安排征地农民务工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3、组织劳动力输出服务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4、输入劳动力服务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5、招用农民合同工的企事业单位向签订合同的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管理费(桂价费字[1992]217号)
  三、以上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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