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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2]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我厅培训中心新址客房价格的函》(桂国安[2001]19号)悉。经研究,同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对系统内部培训收取的培训住宿费暂按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现就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以及会议室租用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应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培训中心培训住宿费和会议室租用费收费标准表(略)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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