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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费字[2002]8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5 | 生效日期:2002-02-25 |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统一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的函》(桂教函[2001]349号)悉。鉴于全国自学考试已实行统一考试专业科目,为与国家考试科目保持一致,加强我区自学考试管理,经研究,同意我区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不再分为“社会开考”和“委托开考”两种收费,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统一按34元/人/科/次收取(含考试补助费),其留成比例为:县留11元/人/科/次,地(市)留4元/人/科/次,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19元/人/科/次。地 (市)直属考点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直属院校考点留13元/人/科/次,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21元/人/科/次。自学考试的其他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桂价费字[1996]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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