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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南平木材检验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1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2002-03-01
 

南平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木材检验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2001]148号)收悉。鉴于木材检验服务收费属涉农收费,199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3]23号)已取消了木材检验收费。为继续做好涉农收费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经研究,不同意你市收取木材检验服务费,请督促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林农收取木材检测费等收费项目,违者以乱收费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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