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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2]费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8 | 生效日期:2002-02-28 |
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物价局(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1]132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经研究,核定我省医保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我省医保IC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含裸卡费用、制卡费用等)分别为:CPU卡每卡25元,逻辑加密卡每卡15元。
二、鉴于各地使用的医保IC卡型号、容量以及发行数量不同、招标价格不同,各地的医保IC卡工本费委托设区市的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省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设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在核定医保IC卡工本费标准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部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第十条 规定进行测算,即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如材料费、机损、人工费、差旅费、折旧修理费等)不得摊入成本核算。
四、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只能按核定的医保IC卡工本费收取,不得另行加价收费。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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