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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1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劳保福发[200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就2001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末的补充保险基金在2001年运营增值后的收益分配率为5.06%。收益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0年末补充保险单位帐户储存额×5.06%。

  二、2001年当年补充保险各月净缴纳额收益分配率为:
  
  三、部分单位按照《关于2000年1-3月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23号]的规定在2001年核定提取补充保险费收益额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提取的补充保险费×5.06%

  四、个人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收益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1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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