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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1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劳保福发[2001]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1-29 | 生效日期:2001-11-29 |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就2001年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末的补充保险基金在2001年运营增值后的收益分配率为5.06%。收益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0年末补充保险单位帐户储存额×5.06%。
二、2001年当年补充保险各月净缴纳额收益分配率为:
三、部分单位按照《关于2000年1-3月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23号]的规定在2001年核定提取补充保险费收益额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提取的补充保险费×5.06%
四、个人补充保险的收益分配,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收益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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