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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函[2002]2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重庆化工厂以资抵债账务处理的请示》(中长资报[2001]57号)和《关于对上海阳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四川平和国际贸易公司项目进行处置的请示》(中长资报[200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0]122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处置中形成的损失,无论金额大小、涉及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资产处置中涉及突破现有政策、法规的,请及时报告。

  二、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建立内部分工明确的制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建立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制度,严禁采取超授权、越权、逆程序操作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不负责任地为了评估而评估、为了做档案而做档案,仅仅取得形式上的合规。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道德风险,确保采取最优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确保资产处置成本最小、资产回收最大化。

财政部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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