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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金函[2002]2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2-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不良资产评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长资报[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是否进行评估,是进行内部评估还是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要根据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来确定。
二、资产公司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建立相应的内容控制制度,认真落实资产评估与资产处置分离的原则。对不进行评估、采用内部评估和中介机构评估的适用条件,不进行评估项目的定价方式、程序,内部评估的方法、程序,评估机构的选择等,要制定具体规定,合理确定处置资产的价格,减少资产处置中的人为因素,防范道德风险,从而达到回收资产价值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的目标。
三、对你公司请示的有关评估的具体问题,请按上述原则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财政部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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