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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库[2002]100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并下发了《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2]1005号)。经对申报机构的资产状况、网点设置情况、计算机管理水平以及2000年和2001年国债承销、交易情况等进行审核,现确定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40家(名单附后)。财政部将同承销团成员签定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确认。

附件: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代码  机构名称      代码  机构名称
1001  中国工商银行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
1002  中国农业银行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
1003  中国银行      1030   西安市商业银行
1004  中国建设银行  1031  深圳市商业银行
1005  交通银行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
1006  中信实业银行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
1007  中国光大银行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1009  华夏银行      1039  贵阳市商业银行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041  合肥市商业银行
1011  福建兴业银行  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1012  招商银行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1013  深圳发展银行  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
1014  中国民生银行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1015  北京市商业银行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1016  上海银行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 1092  淄博市商业银行
1020  广东发展银行  1098  兰州市商业银行
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 1100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 5008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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