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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劳社发[2002]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25 | 生效日期:2002-03-25 |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函[2002]19号精神,认真落实因公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抓紧办理有关工作。
二、人民警察的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三、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已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由参保单位持有权机构评定核发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等级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并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按规定退保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撤销其个人帐户,并退还个人帐户资金(含统筹基金划入部分),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不予退回。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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