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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民用煤免征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2]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8 | 生效日期:2002-03-18 |
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
鉴于杭州煤制品厂供应的民用煤使用者主要是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以及历年来从未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所属煤制品厂铁路[402]专用线到达的民用煤(年供应量15万吨)免征铁路建设附加费,已收费款予以退还。请你公司认真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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