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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2002-04-01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农函[2002]15号)悉。根据2002年省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进口种苗试种观察检疫费”收费项目名称改为“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其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收费标准由进境种苗货值的2.5%下调到1%,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批次1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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