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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2]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27 | 生效日期:2002-05-01 |
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的时间为3天,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培训时间不足3天的,按每天6课时、每课时2元的标准核减。
二、上述标准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场租费、教师讲课费等费用,不得外加费用。培训单位也不得以培训为名向学员强行推销急救包、急救箱等其他物品。
三、本标准适用于初学驾驶人员的卫生救护培训和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
四、各级红十字会收费前必须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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