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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2]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2002-05-01
 

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的时间为3天,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培训时间不足3天的,按每天6课时、每课时2元的标准核减。

  二、上述标准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场租费、教师讲课费等费用,不得外加费用。培训单位也不得以培训为名向学员强行推销急救包、急救箱等其他物品。

  三、本标准适用于初学驾驶人员的卫生救护培训和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

  四、各级红十字会收费前必须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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