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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函[2002]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doc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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