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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收费项目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2]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2002-03-06
 

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2年3月1日起,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收费项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流动人口管理费、招用流入劳动力管理费和招用流入劳动力调节费等三项收费。

  二、降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证8元调整为5元。

  三、自2002年3月1日起,凡暂住证工本费超过规定每证5元的,及仍然对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按国家计委规定都必须清退。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要求,在今年3月至4月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取消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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