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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综[2002]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2002-03-20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对各级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彩票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彩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组织临时性的发行销售活动(如彩票大奖组),彩票机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销售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销售活动结束两周内,要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财务人员章 和公证部门公章 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

  二、各级民政、体育部门,在年初要提出彩票公益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彩票公益金支出按照项目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进度拨付资金。

天津市财政局
2002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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