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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川价函[2002]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4 生效日期:2002-04-01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的批复》试行期已到,鉴于在试行期间,无不良反映,现正式批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全套15元(含:前后牌照、行驶证、安装费);牌证遗失、损坏、变更、过户等补办,按每次8元收取(一次办理超过两项,也不得超过8元)。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此函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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