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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简阳至仁寿界段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2]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2 | 生效日期:2002-03-12 |
资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伸改建简三路简阳至镇金段拟收车辆通行费立项的请示》(资交(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简三路延伸段简阳至镇金段改建里程长26.3公里,起于简阳市棉丰镇,止于仁寿县交界处,经省计委川计交邮(2000)1011号文批复同意基建立项。工程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总投资要求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6号文核定的4032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2032万元(上级补助355万元,自筹1677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作为简三路已收取路段的延长段,按收费还贷公路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该段不增设新的收费站,与现简三路共用一个收费站。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资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集资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工程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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