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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200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2002-03-26
 

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核定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吉交函字[2001]268号)收悉。鉴于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已竣工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站收费的批复》(批复吉政函[2001]23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暂按长春至吉林高速公路的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即:小型车0.25元/公里;中型车0.45元/公里;大型车0.60元/公里;特大型车1.20元/公里。请你厅据此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二、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管理,除用于延吉至图们高速公路的养护费用和收费站正常经费支出外,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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