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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2002-03-06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招生考试现代化手段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招生已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从今年开始也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从而使招生考试管理的投入越来越大。为确保我省招生考试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普通、成人各类高、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务费
  1、凡参加全国、全省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及空军招收飞行员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报名费30元,交纳考务费每生每科25元。
  2、凡参加全国、全省各类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报名、考务费130元。
  3、凡参加全国、全省成人专科起点本科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报名、考务费150元。
  4、凡参加全国、全省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报名费150元。
  5、凡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交纳口试加试费20元。

  二、招生费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招生学校向省招生办上缴招生费50元。
  2、各类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招生学校向省招生办上缴招生费50元。

  三、资金管理及分配比例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其中普通高考及成人高考收取的报名考务费按每生10元上缴省里,专项用于轮换监考补助。其余部分按省、地、县三级4:2:4的比例分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各类招生考试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发布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字[1999]2号、吉省价收函字[200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此项收费标准试行两年。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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