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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汾西县汾什公路收费时间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交财字[2002]1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2002-03-22
 

临汾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汾什公路延期收费的申请》(临市交办字[2001]133号)、《关于汾什公路财务审计的报告》(临市交办字[2001]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批准汾西县城至霍州市什林镇设立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截止2001年9月,共征收车辆通行费879.7万元,支出中缴纳税金34.2万元,付息257.4万元,归还贷款式141.1万元。支出项目中上交市商品公路公司管理费25.1万元应立即预以全额追回,用于归还该公路贷款本息该公路截止2001年9月,欠贷欠息238.4万元。

  二、该路部分路段毁损严重,必须尽快修复。鉴于汾西县政府《关于汾什线(商品公路)路面修复的实施意见》(汾政发[2002]5号)“已安排在2002年3月至6月出资修复损坏的路面,为此同意该公路暂延长收费时间至2003年年底,期间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执行晋交征字(1994)第406号文《关于对临汾地区赵克线、古北线、汾什线、罗南线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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