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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2]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7 | 生效日期:2002-03-07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技监局办发[200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统一使用IC卡以及对IC卡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组织机构代码IC卡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卡190元。
2、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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