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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地税地[2002]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2002]8号)精神和市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本市将在金山、青浦两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内容,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1、本市先行试点的金山、青清两区从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2、其他地区从2002年3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3、屠宰税停征后,对原来已征收的屠宰税进行认真清理;在本通知规定的停征日以后征收的屠宰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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