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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人发[2002]2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3-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海关总署: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77号、副署长165元、司长153元、副司长143元、处长133号、副处长124元、科长115元、副科长107元、科员99元、办事员92元、高级技师124元、技师113元、高级工102元、中级工93元、初级工84元、普通工77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将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96号、副署长183元、司长170元、副司长159元、处长148号、副处长138元、科长128元、副科长119元、科员110元、办事员102元、高级技师138元、技师126元、高级工114元、中级工104元、初级工94元、普通工8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人事部(已撤销)
财政部
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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