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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农企发[2002]4号附件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管理局) | |
发文日期:2002-03-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一、乡镇企业实施新会计制度需补充的会计科目
(一)在“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下增设“乡集体资本金”(或“乡集体股”)和“村集体资本金”(或“村集体股”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乡(镇)或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投入乡镇企业的资本。
在“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下增设“乡集体资本金”和“村集体资本金”项目。
(二)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补助社会性支出”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乡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应交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乡村社会支出。
提取补助社会性支出的会计处理与原则制度不同,举例如下:
假设某乡镇企业应交所得税100元。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1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00
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100
贷:所得税 100
实际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00
贷:银行存款 90
其他应交款 10
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老鹰交补助社会性支出”项目。
(三)、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提取支农建农资金”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乡镇企业按《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正在净利润中提取的支农建农资金。
在“利润分配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中,增设“提取支农建农资金”项目作为“可供分配利润”的减项。
二、乡镇企业实施新会计制度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乡镇企业应根据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帐前财产清查的要求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1、清查债权、债务,并确认其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坏帐损失;
2、清理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积压物质和报废损失;
3、各项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投资损失;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盘盈、盘亏和损毁等情况;
5、其他需要清查、核实的内容。 上述清查出的结果,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在上述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会计制》的有关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定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将上述待处理财产损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确认不需要偿还的负债,经批准后,可转入企业盈余公积。
企业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作为企业会计制度转轨的重要依据。
三、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会计业务处理
乡镇企业由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以下情况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以及按新制度计提的应收帐款坏帐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
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3、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既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旧制度已确定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4、债务重组那新制度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非货币性交易按新制度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6、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等,余额较大,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会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其余额较小,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利润无重大影响,可将其余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取消后的有关会计业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材综[2001]78号)规定,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此,取消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农字[1993]第49号)中“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该科目2001年12月31 日的余额原则上应全额上缴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但经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给企业,转为企业盈余公积,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农业部
20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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