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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医学三维图像工作室”等项目未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一[200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医学三维图像工作室”等项目未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沪高转[2002]第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落实认定项目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2002年3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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