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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3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12 | 生效日期:2002-07-01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以及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渝财综(2001)253号《关于重新公布重庆市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渝财综(2002)81号《关于司法考试收费项目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司法系统收取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结合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规定,现将我市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手续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
2、年检费每年人民币10000元。
三、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
全国司法人员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210元。(其中包括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和上交司法部的司法考务费等费用)。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以外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四、各级司法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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