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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30 | 生效日期:2002-04-30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和《关于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2]66号),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其中,卫生部每套提取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实行。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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