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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丰(都)石(柱)公路丰都县城至高镇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2]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4-24 | 生效日期:2002-04-24 |
丰都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丰石公路丰都至高镇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丰都物价发[2002]37号)收悉。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丰(都)石(柱)公路丰都县城至石柱县城全长67公里,是丰都县连接石柱县的重要交通干线,是“8小时重庆”的主要通道之一。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重庆市计委重计委能[1998]1391号文批准工程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进行改建。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渝财预外[1998]21号文批准收费立项。现该公路一期改造工程丰都县城至高镇23公里已完工并基本实现通车,该工程投资概算1.2亿元,其中:移民资金2610万元,上级拨款1706万元,国债资金1000万元,银行贷款和借款为6684万元。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丰都县城至高镇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注: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2)40号文的有关规定,在该公路龙河东、高镇设置两个临时主线收费站,对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对中途上下道并只经过一个主线收费站的车辆,按上述全段收费标准减半征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应实行月票制度,具体优惠比例和办法,由丰都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收费期从2002年5月8日至2004年4月7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
六、收费主体:丰都县交通委员会。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在试收费前到丰都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布收费文件,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开支及道路维护。
此复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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