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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江府发[2002]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3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黔江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泥生产“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字[2000]70号)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施工单位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4元(每建筑平方米0.8元)。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区贸易局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区贸易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地税局负责代征,在次季度10日前缴纳上季度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项目计划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于建设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工程以上)、决算报告、水泥购货发票、散装水泥计量磅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提交区贸易局审核,由区贸易局结算实际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委托行政收费中心代收,市集中20%,区留用80%,市集中的20%由区财政局年终决算时上缴市财政。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末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护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区贸易局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年度终了三个月以内,应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区贸易局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后,全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贸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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