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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农银发[2002]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与支付风险,同时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试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总行领导十分重视这项业务。尚福林行长作出重要批示“此事应尽快准备,对占领市场份额影响极大”。为此,总行成立了由主管副行长任组长,有关部门总经理及各开发试点分行(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浙江、福建)行长任成员的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领导小组。经过2年的精心、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系统的开发、模拟测试、实际生产环境测试,以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好评。
  今年6月初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将要推向市场,年内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为方便投资人买卖记账式国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行为,推动我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尚福林行长重要批示精神,把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作为我行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形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要成立相应的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主管该项业务的副行长任组长,个人业务、资产负债管理、科技、财务会计、公司、机构、银行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推动并指导辖区内各行开展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
  三、各级行在开展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设立相应的岗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各级行个人业务、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个人及机构客户的营销宣传工作。
  五、第一批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试点行定为北京、上海、浙江分行,在5月18日之前,各试点行应按照4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以及《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内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营销及宣传工作,开办网点要配备相关的行情显示设备,并完成对辖区内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首批试点成功后,该项业务将在具备条件的分行逐步推开。拟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请开办该项业务的相关材料以行发文正式报送总行并认真做好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相关准备及培训工作。总行将在对相关材料及系统准备等情况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确定第二批试点分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记账式债券按计息方式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附息债券和零息债券等。

  第三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实时处理;风险控制、安全高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交易基本规定
  (一)债券交易投资人是指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二)投资人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账户,投资人开立的债券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三)债券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四)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五)债券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债券交易单位以百元面值为一份,实行整份倍数交易。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六)债券交易价格由总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券种的双边报价及债券市场需求状况确定。
  (七)债券交易报价以每百元债券的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额分别列示。
  1.全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2.净价是指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八)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面值。
  1.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2.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3.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12位小数。
  (九)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可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用。中央结算公司收取的部分开户费用分行须每日上划总行,其他费用记入受理行收入。
  (十一)机构客户必须在原借记卡开卡网点开立债券账户,并进行债券交易,特殊交易可在指定网点办理。

  第七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负责债券交易的业务部门是:个人业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卡部、软件开发中心、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国联网的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债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具备管理债券交易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债券交易管理制度。
  (五)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加强对债券交易业务的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债券交易申办行资格审批。
  3.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培训。
  4.负责接受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咨询。
  5.负责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考核。
  6.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7.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当日代理户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
  8.负责核对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就前一交易日的各类反馈数据。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负责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双边报价、确定交易限额。
  2.负责维护债券交易信息,向投资人公布债券信息。
  3.负责对各券种交易及收益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预测。
  4.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核对自营、代理总户的债券余额,确认柜台专向结算指令;在债券分销期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
  5.负责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债券交易、债券利息及兑付资金清算指令。
  6.根据各行认购及兑付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发行手续费及兑付手续费,根据各行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交易手续费。
  7.债权登记日次日负责债券派息兑付资金的核对工作。
  8.根据市场需求量预测并参与一级市场投标。
  (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债券交易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四)银行卡部职责:
  负责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五)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数据传递。
  2.负责全行债券及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3.负责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机构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七)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公司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八)营业部职责:
  1.负责资金划拨。
  2.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盈亏核算。

  第十二条 分行及分行处理系统管理职责:
  (一)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负责开办债券交易营业网点的审批。
  (三)负责对辖内债券交易的业务指导、咨询、检查、监督。
  (四)负责辖内债券交易业务人员上岗培训。
  (五)负责辖内债券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六)负责辖内资金清算。
  (七)负责分行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按时接收并对外公布债券信息。
  (二)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三)日间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交易。
  (四)日终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打印交易流水及编制营业日报表,定期将统计报表抄报管辖行。
  (五)保管债券交易档案资料。
  (六)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的宣传及咨询。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债券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撤单、兑付、派息、查询、迁出、迁入、撤销迁出、转托管、撤销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质押、解押、查询、挂失、密码重置及客户资料变更等。

  第十五条 开户
  (一)个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第十六条 认购
  投资人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视同买入交易。已认购成交的债券,在发行期内不可卖出。

  第十七条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入和现券卖出。
  (一)买入现券时,系统实时冻结资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交易。
  (二)当日买入的债券,计入可用份额。
  (三)卖出债券数量不能大于债券可用余额。
  (四)当日卖出债券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债券,不能提现或转账。

  第十八条 打印交割单
  债券份额或资金余额发生变动的债券交易,次日起两个月内投资人可到营业网点打印交割单。交割单是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确认凭证。交割单据只可补打一次,补打的交割单据上应有“补”字。

  第十九条 撤单交易
  (一)当日现券买入交易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但不能部分撤销。
  (二)迁出和当日转托管转出交易可以撤销。

  第二十条 付息与本息兑付
  (一)债券存续期的利息支付。
  1.付息登记日是指以日终债券余额作为权益,享受付息权利的债权登记日。
  2.遇节假日,付息登记日提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3.付息登记日不可办理转托管和迁出交易。
  4.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间隔参数为2天(含付息日,间隔天数是指工作日);在间隔期内,只可办理冻结、解冻和解押业务。
  5.付息日当天买卖的债券不含当期利息。
  6.付息登记日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根据投资者债券账户余额自动生成应付利息,于付息日日终划入投资人资金账户或银行指定账户。
  (二)债券本息兑付。
  1.债券本息兑付是指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行为。
  2.兑付登记日是指以日终债券余额作为权益,享受兑付本息权利的债权登记日,也称截止过户日。兑付登记日至兑付日间隔参数为10个自然日(含兑付日)。在兑付登记日,二级托管中心根据兑付登记日投资者债券账户余额自动生成应付利息和本金。兑付登记日不能办理迁出、转托管及质押业务。
  3.债券兑付日日终,将债券本息兑付到投资者资金账户或银行指定账户,兑付后债券账户中该券种余额结转至零。
  (三)本息兑付方式:
  1.本金、利息入投资人借记卡资金账户。
  2.本金、利息入银行指定账户。
  3.利息入投资人借记卡资金账户,本金入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与、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变更。
  (一)非交易过户需到原债券开户网点或指定网点办理。
  (二)营业网点必须凭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处理通知书、赠予协议、继承证明、司法判决书、公证书等办理。
  (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非交易过户的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当天过入的债券即可交易。

  第二十二条 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
  复核查询系统的查询密码是指,投资人进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复核查询系统所使用的查询密码。
  (一)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号码的,在号码前补零。
  (二)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遗失时,投资人需凭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营业网点办理查询密码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三条 挂失和解挂
  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解冻。

  第二十四条 冻结和解冻
  (一)冻结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份额冻结。
  1.债券账户冻结,停止任何交易。非交易过户过入和转托管转入份额可以进入债券账户。
  2.债券份额冻结时,冻结份额停止任何交易。
  3.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日终系统自动解冻。遇节假日,解冻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债券账户冻结和债券份额冻结期间发生的派息、兑付资金进入投资人借记卡。有权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解冻人必须是冻结申请人。
  (三)冻结、解冻必须在原债券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四)执法人员在营业网点办理冻结、解冻及冻结债券的处置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须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以上机构签发的冻结、解冻通知书或冻结债券的处置的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法院出具的冻结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决定书。
  4.办理冻结债券的处置业务时应出具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营业网点负责人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债券的处置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质押和解押
  (一)质押申请人必须是债券所有人。
  (二)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
  (三)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
  (四)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
  (五)根据质押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营业网点接到信贷部门的质押债券处置通知书后,对质押债券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在两个债券账户之间通过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债券份额转移的行为。
  (一)转托管分为三种类型:
  1.同一投资人在农业银行系统内跨处理中心的转托管。
  2.同一投资人跨商业银行之间的转托管。
  3.同一投资人跨市场转托管(柜台交易与银行间市场之间)。
  (二)转出方与转入方必须是同一投资人,即双方身份识别码必须一致。
  (三)转托管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四)债券发行期和转托管停办期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转托管停办期为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和兑付日前14个自然日。

  第二十七条 迁出和迁入
  迁出和迁入是指同一债券账户在农业银行系统内,变更对应资金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当日有交易或有质押、冻结份额时,不可做迁出交易。
  (二)迁出时,债券账户自动冻结;迁入后债券账户自动解冻。
  (三)迁入前,投资人可申请撤销迁出,但不得对原借记卡进行销户,派息和兑付资金仍划入原资金账户。
  (四)迁出凭证丢失后,重新办理迁出业务。

  第二十八条 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和历史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内的交易信息查询查复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以后查询查复视为历史交易查询查复。
  (一)投资人可到受理债券交易的营业网点查询债券交易明细和债券余额。
  (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三)投资人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债券余额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料变更
  投资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到原债券开户营业网点变更相关资料。投资人债券客户资料与借记卡客户资料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经办人员须做好记录。
  1.未成交业务差错,经网点负责人批准,作撤单处理。
  2.已成交的买卖类交易差错,根据交易金额,按处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3.已成交的非买卖类交易差错,可进行差错更正。
  (二)债券交易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 销户
  销户是指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撤销债券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有余额和当日发生交易的不能销户。
  (二)转托管业务在中央结算公司未确认之前,债券账户不能销户。
  (三)个人投资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办理销户。
  (四)机构投资人凭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书、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销户的书面证明、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单位借记卡办理销户。
  第五章 自助交易

  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签约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债券交易;投资人还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进行自助交易。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农业银行债券交易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密码,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债券咨询、买卖、撤单、查询等系列服务,及时公布债券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公平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防范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系统应通过设置防火墙、多级权限、密码管理、大额交易复核管理和数据传输加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注册制度。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都应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申请注册,由管辖行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操作和管理人员授予操作员号,并由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建立操作、管理人员的长期档案(包括个人资料与操作员代码等)。工作调离、变更等也应报经原管理部门登记。每个操作员和管理人员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中的代码是惟一的。
  (二)严格权限管理。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的操作员权限均分为三级,其级别在注册时确定。各级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一、二级操作员级别由三级操作员修改;三级操作员级别的修改必须报请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批准,并授权系统管理员修改。一级操作员为业务操作人员,可进行日间正常业务的操作及查询、修改、质押、销户等业务操作;二级操作员为业务主管(或指定二级操作员),除一级操作员可做的业务外,可进行其他操作员需复核或确认的操作,并可进行日初和交易差错的处理;三级操作员为部门主管或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设置网点操作员代码、权限及特殊的业务处理,但不可进行日间业务操作。
  (三)大额业务复核管理。对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下、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下的业务时,实行两次输入确认。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上,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上的业务时,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四)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应及时主动与上级行或分行联系(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并进行债券交易的末笔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和农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下发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第四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必须坚持:
  (一)有效性原则。
  严格执行债券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债券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债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
  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债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
  (四)全面性原则。
  债券交易系统由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四级组成,涉及债券的发行、现券买入、现券卖出、开销户、查询、查复、挂失、解挂、质押、解押、冻结、解冻、兑付、付息、非交易过户、债券转托管、迁入迁出、客户资料更改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涵盖了负责债券交易的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
  (五)公平公正性原则。
  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每一笔业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章 风险种类

  第五条 柜台交易风险是指办理债券交易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措施不当等主客观原因,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决策风险、交易差错风险、系统保障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决策部门体制不健全、权限不清、制度不严或决策者综合素质不高、信息不充分、甚至主观臆断、决策随意等原因而形成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业务人员非主观故意所为,使交易结果违背投资者意愿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风险。
  (三)系统保障风险。
  系统保障风险是指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或通讯、电力中断等非正常情况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债券销售中,经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等给投资者和农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五)服务风险。
  服务风险是指因服务质量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包括:业务处理时经办人员的操作速度,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不满意银行服务而转托管到他行造成的无形经济损失。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三道防线。
  (一)以一线临柜岗位权限管理、三级操作制度为核心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二)以资产负债、个人业务、财务会计、软件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岗位间工作程序上的相互监督制约为基础的第二道防线。
  (三)内部监督部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业务环节全面实施监督的第三道防线。

  第七条 责任分离要求。
  (一)柜台交易市场与银行间市场之间工作岗位相分离。
  (二)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
  (三)差错确认与具体处理相分离。
  (四)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相分离。
  (五)数据生成与应用人员相分离。
  (六)软件开发与操作人员相分离。

  第八条 权限管理要求。
  (一)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经办人员,应根据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分级管理、相互制约,严格按业务授权操作,不能越权操作。
  (二)各级经办人员的操作员代码与密码(或磁卡)严格分开,严禁使用他人代码和密码。
  (三)严格执行经办人员上、下班签到和签退制度。
  (四)经办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债券交易差错的处理,应按制度规定和授权权限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经办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手续办理债券冻结、解冻、质押、解押及冻结、质押债券的处置等特殊业务,对特殊业务的处理必须记录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稳妥保管。

  第九条 大额业务复核要求。
  大额业务必须严格进行二次确认或换人复核。

  第十条 保密要求。
  (一)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密码管理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经办人员对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方可对个人和机构的债券实施查询、冻结、处置。

  第十一条 异常业务处理要求。
  (一)当系统运行出现信息中断等异常时,经办人员应做好备份和记录,并报系统维护人员,与此同时报主管领导。
  (二)由于系统运行异常而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营业网点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事发缘由报上级行,上级行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给予书面授权,收到上级行授权后,由经办人员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并根据授权进行异常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一)配专人每天按时接收并传输数据,并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及正常运行。
  (二)对通讯异常、系统异常和数据恢复等情况,应制定一套完整的应急方案,建立完备的故障恢复制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及决策分析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决策分析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决策和制约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制定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一)各业务环节岗位分离,各司其职。
  (二)各项业务要有原始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差错的处理。
  (四)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越权或简化手续,不得因为熟人、亲戚、朋友而减少审核程序,不得接受投资者口头委托。

  第十五条 强化员工素质,严格持证上岗。
  (一)加强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自觉照章办事。
  (三)严格执行上岗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四)规范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系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加强系统风险控制的能力,实现对系统的开发、编程、推广、应用等全过程的控制。
  (二)营业网点为保障债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具备债券交易所必需的硬件设施。
  (三)严格设定操作系统权限指令和操作规范。对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有备份设施。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在严格三道防线的基础上,加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有效防范债券交易的各类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三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债券交易,准确、快捷地为投资人办理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交易状况。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分行、营业网点。
  第二章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

  第四条 日初处理。
  (一)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备份中央结算公司传来的上日交易明细与汇总数据,并对明细与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正确的,应检查是本身通讯问题,还是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问题,直至数据核查正确。
  2.每个营业日上午8:30前启动交易系统;对于节假日,经办人员应于节假日期间运行假日处理程序。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确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每日上午9:00-10:00之间进入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确认前一营业日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当出现通讯故障、IC卡损坏、自营户冻结、停办当日或IC卡处于停办状态无法确认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并说明原因。接收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指令单传真,确认后加密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2.检查债券结算合同履行情况。确认指令匹配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分为:应履行、部分履行、成功、失败四种。对于因自营户余额不足而引起的应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合同,应检查其他债券是否被冻结,并补足债券。至营业日结束时仍无法补足债券而导致合同失败的,应说明原因,送中央结算公司。
  3.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反馈文件。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反馈文件,检查账户总量对照表。如遇通讯故障、系统原因及其他原因,系统无法接收反馈文件时,可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应急反馈(磁介质方式或加密传真方式),以保证在营业日交易开始之前收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反馈文件。
  4.维护债券信息及发布交息相关信息。在每日交易开始前,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相关文件,调整并维护债券相关信息,设置债券交易状态,向投资人公布债券转托管停办日、债权登记日、截止过户日等相关信息。
  5.确定、发布债券双边报价及交易限额。每营业日上午10:00前,根据各相关业务指标对债券行情走势进行分析,确定当日双边报价及交易限额,填制《债券柜台业务报价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由经办人员输入债券交易系统,经换人复核后确认,由系统打印出报价文件留档,并同时向中国债券网公布报价信息。
  6.每营业日10:00以前,准时开通交易系统,到下午15:30结束,午间不停盘。
  (三)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核对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就前一交易日的各类反馈数据。

  第五条 日间处理。
  (一)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对于各分行没有接收到牌价数据或其他债券信息的,当班经办人员应及时协助广播牌价与债券信息。
  2.协助分行和业务部门进行债券交易系统的注册、签退,对于分行和业务部门因通讯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债券交易或债券实时监控的应帮助它们及时进行故障诊断,并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调整交易价格及交易限额。根据债券市场实时行情及我行债券库存情况,在权限范围以内,由经办人员及时调整交易价格及交易限额。超出权限的,由经办人员填制《债券柜台业务调价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由经办人员输入债券交易系统,经换人复核后确认,由系统打印出报价文件留档,并同时向中国债券网公布。
  2.资金清算。核对软件开发中心送交的前一营业日日终报表中的债券交易清算报表,按程序报批后,交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作资金划拨处理。
  3.调账的处理。因转托管失败调账、债券冻结或停办新业务/账户冻结或停办新业务、传送总量数据与明细数据不符时,经办人员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调账申请,填制《柜台交易业务调账申请》,并加盖与中央结算公司预留印鉴相同的印章,加密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填制的《柜台交易业务调账确认书》,作为交割凭证予以记账、对账。
  4.债券付息、兑付的处理。在债权登记日次日,核对软件开发中心提交的派息、兑付报表,按程序报批后,于派息日或兑付日交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向分行作资金划拨账务处理。
  5.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发来临时通知,并按要求作相关处理。

  第六条 日终处理。
  (一)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经办人员应于每天3:30关闭交易系统,并按照“债券系统批处理流程单”提交批处理作业,做好数据备份,对于批处理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2.批处理结束后,应将批处理生成的每日明细数据与汇总数据传送至中央结算公司,并通过电话加以确认。因批处理延误而不能及时将数据传送至中央结算公司时,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说明原因并打印交易汇总数据应急报告,交业务部门确认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交易明细数据于下一工作日补传。
  3.每日批处理后的各类报表应于批处理后及时提交给相关的业务部门,对于报表中数据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协助业务部门加以解决。
  4.对于批处理生成的交易数据应及时通知分行接收,对于分行接收数据有效性检查不正确或因故障接收不到数据的,经办人员应通过一些应急方式将数据传给各分行。
  5.业务部门对于交易中发现的差错或与中央结算公司数据不一致而发出错账更正指令的,应及时进行差错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传至中央结算公司和业务部门。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在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传输数据(不包括应急方式)之后,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业务值班人员联系,确认其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接收中央结算公司加密传真《分类总量对照表-余额变动类/账户资料类》,并通知软件开发中心处理。
  2.签收软件开发中心送交的当日日终报表。
  3.债券分销处理。债券分销期间,应于当日21:30前将分销过户交易指令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并确认指令接收情况。
  4.根据当日交易价格及交易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当天交易报告。
  (三)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当日代理户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
  第三章 分行处理系统

  第七条 日初处理。
  (一)负责分行处理系统初始化工作。
  (二)营业日上午9点30分向总行签到。
  (三)接收并转发二级托管中心下传的债券价格信息文件、债券公告信息文件、对账信息数据。

  第八条 日间处理。
  (一)营业日上午9点50分向营业网点开放。
  (二)接收并转发二级托管中心下传的债券价格、债券公告信息文件。
  (三)负责权限内债券交易的差错处理。
  (四)维护并保证债券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日终处理。
  (一)营业日下午15点30分向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签退。
  (二)做好数据预备份。
  (三)接受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对账信息文件。
  (四)按二级分行(支行)清分交易流水。
  (五)打印差额报告表。
  (六)下传记账信息文件至二级分行(支行)。
  (七)做好当日数据备份。
  第四章 营业网点

  第十条 日初处理。
  (一)进入债券交易系统。
  (二)接收下传的债券信息和数据资料。
  (三)在电子设备上显示债券信息或公告。

  第十一条 日间处理。
  (一)开户。
  1.经办人员接到个人投资人填写的债券开户申请表后,应要求投资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及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经审核合格后与投资人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并收取债券账户开户费。
  2.经办人员接到机构投资人填写的债券开户申请表后,应要求投资人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与投资人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并收取债券账户开户费。
  3.经办人员进入债券账户开户菜单,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借记卡密码,经办人员输入开户资料,将开户信息提交债券交易系统处理。
  机构投资人身份识别码应优先使用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的证件编号中如含有汉字,则保留第一个汉字的拼音的第一个拼音字母,汉字省略,同时保留证件编号中的字母数字部分。
  4.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开户及收费凭证一式两联,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机构投资人还需加盖公章。第一联开户凭证、收费凭证、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银行留存;第二联开户凭证、收费凭证、协议书、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6.发生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4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办理开户业务。
  (二)认购及现券买入。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委托买入受理凭证》及借记卡后,应对投资人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债券代码、买入(认购)净价、债券数量,并进行2次输入确认。大额认购或现券买入时,个人投资人5万元以上、机构投资人50万元以上,必须换人复核,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2.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债券委托买入受理凭证》一式两联,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凭证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及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3.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不成功的原因,并将凭证及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4.系统超时必须做末笔查询,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2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三)现券卖出。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委托卖出受理凭证》及借记卡后,应对投资人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债券代码、卖出净价、债券数量并进行2次输入确认。大额卖出时,个人投资人5万元以上、机构投资人50万元以上,必须换人复核,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2.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债券委托卖出受理凭证》一式两联,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凭证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连同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3.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不成功的原因,并将凭证和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4.系统超时必须做末笔查询,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2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四)打印交割单。
  1.投资人债券账户发生认购、买入、卖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付息、兑付付息业务时,可从次日起2个月内,到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打印交割单。
  2.投资人申请要求补打交割单的,应要求投资人出示有效证件,机构投资人还应填写“补打交割单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补打交割单(凭证上应当有“补”字样)。
  3.经办人员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后,打印交割单据。
  (五)撤单交易。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撤单委托书》及借记卡后,应对投资人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原债券买卖业务委托号,核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2.收到撤单交易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撤单委托凭证一式两联,交投资人签名,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连同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3.收到撤单交易受理不成功信息后,应向投资人告知撤单不成功的原因,并将《撤单委托书》和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4.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2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六)付息与本息兑付。
  1.债券付息与本息兑付当日,营业网点应予以公告。
  2.收到债券交易系统付息与本息兑付信息后,经办人员可根据投资人要求打印付息或本息兑付交割单或对账流水。
  (七)非交易过户。
  营业网点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
  1.债券赠与。
  (1)个人投资者债券赠与。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后,应要求投资人出具所在地公证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复印件,过出方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及借记卡,过入方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同时收取非交易过户费。
  (2)机构投资者债券赠与。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后,应要求投资人出具所在地公证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和复印件、过出方与过入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过出方借记卡,同时收取非交易过户费。
  (3)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后,交经办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刷卡读入过出方借记卡号,过出方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过出方债券账户号、债券代码、债券数量、过出方证件种类及号码、过入方证件种类及号码、过入方债券账号、非交易过户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输入密码并进行复核确认,核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2.依法继承。
  (1)经办人员接到继承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后,应要求其出具遗产继承法律证明文件和复印件、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被继承人借记卡,同时缴纳非交易过户费。经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后,交经办人员办理。
  (2)经办人员输入被继承人借记卡号、过出方证件种类及号码、过出方债券账号、债券代码、债券数量;过入方证件种类及号码、过入债券账号、非交易过户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司法判决。
  (1)经办人员接到司法执行人提交的《非交易过户委托书》后,应要求司法执行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及有权机关县团以上机构签发的法律文书或有关决定书;过入方有效证件和复印件;过出方借记卡。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名后,交经办人员办理。
  (2)经办人员输入过出方借记卡号、债券账号、债券代码、债券数量;过入方证件种类及号码、债券账号、非交易过户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4.收到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过户受理凭证一式两联,经确认无误,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债券赠与的由过出方签名、依法继承的由过入方签名、司法判决的由过出方签字(如过出方未到场,网点按照司法判决书执行),过户受理凭证第一联银行留存专夹保管;凭证第二联债券赠予的交过出方,依法继承的交过入方,司法判决的交过出方(如过出方未到场,网点留存)。公证书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公证书、收费凭证、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当事人。二级操作人员在《协助司法判决登记簿》上登记。
  5.收到不成功受理信息的,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有关资料、身份证件和非交易过户费交还当事人。
  6.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4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须重新办理。
  (八)查询密码重置。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办理查询密码重置业务的口头申请后,应要求投资人提供有效证件和借记卡。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提出的债券查询密码重置申请及有效证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选择密码重置功能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债券查询密码重置受理成功信息后,打印受理凭证一式两联,核对无误后,投资人签名,凭证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连同借记卡、有效证件交还投资人。查询密码重置需经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后,次日才能重置成功,密码重置后的初始码为身份识别码后6位,不足6位前面补0。经办人员须提醒投资人密码重置成功后,到中央结算公司查询系统更改查询密码。
  4.密码重置受理不成功时,应向投资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将借记卡、有效证件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须重新办理。
  (九)挂失和解挂。
  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停止债券交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恢复债券交易。
  (十)冻结和解冻。
  1.债券冻结。
  (1)经办人员接到司法执行人提交的债券冻结申请时,应要求司法执行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债券冻结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决定书。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执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批准签名,交经办人员办理。
  (2)经办人员输入借记卡号、债券代码、债券数量、冻结期限(冻结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原因、兑付(付息)入账方式等有关内容,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冻结受理凭证一联,确认无误,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凭证及相关法律文件银行留存专夹保管;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交还司法执行人。二级操作人员在《债券冻结/解冻登记簿》上登记。
  (4)收到冻结交易不成功信息,应向司法执行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交还司法执行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办理。
  (6)经办人员应提醒司法执行人保留冻结交易凭证。债券解冻或对冻结债券进行处置时需提供冻结受理凭证。
  2.债券解冻。
  (1)经办人员接到司法执行人债券解冻申请时,应要求司法执行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冻结受理凭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债券解冻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批准签名,交经办人员办理。
  (2)经办人员输入借记卡号、债券代码、债券数量、冻结交易委托号、解冻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解冻受理凭证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单。凭证及债券解冻通知书专夹保管,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等相关资料交还司法执行人;并由二级操作员在《债券冻/解冻登记簿》上登记。
  (4)收到解冻不成功信息,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有关证件及资料交还司法执行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重新办理债券解冻业务。
  3.冻结债券的处置。
  (1)经办人员接到司法执行人冻结债券处置通知书时,应要求司法执行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件;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冻结债券的处置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执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批准签名,交经办人员办理。
  (2)经办人员应根据有权机构的要求,对冻结债券进行处置。处置后由二级操作员在《协助司法判决登记簿》上登记。
  (十一)质押和解押。
  1.质押。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质押申请后,应要求投资人提供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机构投资人还需提供法人授权书、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质押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质押债券代码、质押数量、质押期限、质押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信息后,打印质押受理凭证,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第一联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并在《质押/解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和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不成功信息,应告知投资人不成功的原因,并将申请表、借记卡、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6)经办人员应提醒质押人保留质押受理凭证。债券解押时需提供质押受理凭证。
  2.解押。
  (1)经办人员接到信贷部门通知和投资人提交的债券解押申请后,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借记卡、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质押受理凭证,机构投资者还须提供法人授权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营业网点负责人需对投资人提供的还款凭证、质押凭证、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无误后批准并签名,交经办人员办理。
  (3)经办人员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质押委托号、解押债券代码、债券数量、解押原因等,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密码并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4)收到成功信息后,打印解押受理凭证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解押受理凭证第一联、解押申请表、质押受理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连同借记卡、身份证件及还款凭证原件等资料交还投资人;经办人员须在《质押/解押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收到不成功信息时,应当向投资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解押申请表、还款凭证、身份证、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6)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4)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3.质押债券的处置。
  根据质押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营业网点接到信贷部门的质押债券处置通知书后,经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经办员方可对质押债券进行处置。
  (十二)转托管。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转托管委托书》后,应要求个人投资者提供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复件印;机构投资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转托管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转托管债券代码、债券数量、转入方托管账号,经二级操作员复核确认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收取相关费用并打印转托管受理凭证及收费凭证一式两联,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交投资人签名,转托管凭证和收费凭证第一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营业网点专夹保管,转托管凭证和收费凭证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件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不成功信息,应说明不成功的原因,并将委托书、借记卡、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同时退还转托管费。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十三)迁出和迁入。
  1.迁出。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迁出凭证》后,应要求个人投资人提供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迁出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后,经办人员输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确认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迁出受理凭证和收费凭证一式两联,交投资人签名,迁出凭证及收费凭证第一联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营业网点专夹保管,迁出凭证和收费凭证的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不成功信息的,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2.迁入。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迁入凭证》后,应要求个人投资人提供迁出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迁入地借记卡;机构投资人需提供迁出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机、法人授权书、法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迁入地单位借记卡。
  (2)经办人员需对投资人提交的《债券迁入凭证》、迁出受理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迁出交易流水号、债券账号、迁出地借记卡号等,核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迁入受理凭证一式两联,交投资人签名,迁入凭证第一联和迁入凭证第二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迁入凭证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不成功信息,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3.撤销迁出。
  (1)原迁出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撤销迁出申请后,应首先查验原迁出业务是否为本网点办理,如果不是则告知投资人回原迁出网点办理,还应要求个人投资人提供迁出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机构投资人需提供迁出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投资人迁出凭证丢失,可凭投资人有效证件查询迁出编号。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提交的撤销迁出申请及身份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进入迁入交易菜单,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迁出交易流水号、投资人债券账号、迁出地借记卡号等,确认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打印迁入受理凭证一式两联,交投资人签名,迁入凭证第一联、迁出凭证第二联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迁入凭证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4)受理不成功时,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若已成功的,按步骤(3)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十四)查询查复。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提出查询查复申请后,应要求投资人提交借记卡并口头或书面告知查询内容。
  2.司法查询,应当出具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以及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司法执行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批准签名,交经办人员办理。
  3.经办人员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根据投资人或有权机关要求选择查询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司法查询的,由经办人员输入借记卡号,由二级操作员进行确认,输入二级操作密码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4.收到查复内容后,打印或口头告知投资人;属投资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的,可根据查询内容及时间收取查询手续费并打印收费凭证,连同借记卡及相关资料交还查询人。
  5.收到不成功信息,应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借记卡及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6.系统超时的,可重新办理查询业务。
  (十五)资料变更。
  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提交的客户资料修改申请表后,应根据客户提出的变更内容,将其分为一般资料变更和重要资料变更。
  1.一般资料变更。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提交的《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及借记卡后,对申请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借记卡密码后,经办人员根据投资人申请进行资料修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2)收到成功受理信息后打印受理凭证一式两联,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连同借记卡一并交还投资人。
  (3)收到受理不成功信息时,须向投资人说明不成功的原因,并将凭证和借记卡交还投资人。
  (4)系统超时必须做末笔查询,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受理。若确已成功的,按步骤(2)补打受理凭证;若未成功的予以重新办理。
  2.重要资料变更。
  (1)经办人员接到个人投资人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的,应要求投资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借记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员接到机构投资人要求变更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内容时,应要求投资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3.经办人员对投资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各类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借记卡客户资料与债券账户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根据投资人申请进行资料修改,二级操作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输入二级操作密码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4.经办人员收到成功受理信息,打印受理凭证一式两联,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机构投资人还需加盖公章,第一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连同身份证件、借记卡及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接到不成功信息,应向投资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将身份证件、借记卡等相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6.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如交易未成功,须重新办理业务。
  (十六)销户。
  1.经办人员接到投资人填写的债券销户申请表后,应要求个人投资人提供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人提供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书、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
  2.经办人员对投资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各类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进入销户菜单,刷卡读入借记卡号,投资人输入密码,经办人员输入投资人证件种类及号码等,经再次核对无误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
  3.经办人员收到成功受理信息,打印受理凭证一式两联,确认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交投资人签名,机构投资人还须加盖公章。销户凭证第一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银行留存专夹保管,销户凭证第二联连同借记卡及身份证等资料交还投资人。
  4.收到销户不成功信息的,应当向投资人告知不成功的原因,并将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还投资人。
  5.系统超时须做末笔查询,确认是否成功受理。如未成功,重新办理销户。
  (十七)交易中断处理。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应及时查询并打印故障前交易状态,立即与分行债券处理中心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日终处理。
  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人员打印当日交易流水等报表,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交易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同时做好交易差错处理记录。
  1.未成交的债券交易差错,作撤单处理。
  2.买卖类交易差错须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造成多买、多卖、少买、少卖差错的,由经办人员作反向交易处理,并由二级操作员确认后提交债券交易系统。经办人员要在买卖凭证上注明此凭证为差错处理交易,同时要求投资人签名确认。超权限买卖差错处理,需上级行批准方可办理。
  3.特殊交易如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差错,应与有关当事人(机构)协商解决。
  4.其他非买卖类交易差错,由经办人员操作,二级操作员确认进行差错更正。
  (二)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三)差错处理的交易凭证、交易差错记录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
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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