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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价费[2002]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30 | 生效日期:2002-03-30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函》(浙教计[2001]2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美术学院自2002年招生起试行向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为:国家计划每生每学年15000元,委培、定向、自筹每生每学年20000元。
二、新标准自200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招收的研究生仍按原规定培养至毕业。
三、中国美术学院试行研究生收费后,应从学费中提取20%作为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助学贷款贴息和必要的困难补助等费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美院要做好研究生试行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收费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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