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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2]43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3-25 | 生效日期:2002-04-01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收费标准的函》(安监管函字[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8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业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件工本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证1.5元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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