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证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2]费1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2002-03-15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示重新核定暂住证工本费的函》(闽公[2001]函383号)悉,鉴于原暂住证工本费标准偏低,且暂住人口管理费取消后,无法予以贴补,为保证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簿式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本。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