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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资本验资业务中合理使用资产评估报告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会协[2002]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在2001年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资本验资业务中,涉及实物资产出资的,由于使用评估报告不当导致验资报告不实等质量问题。根据验资实务公告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防范验资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实物资产出资审验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问题时,应遵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合理利用评估结果,确保验资质量。对于实物资产真实性及产权归属的审验,注册会计师应亲自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监盘,确认实物资产的存在。并独立地获取证据证明拟出资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不得单纯依据评估报告得出审验结论。

  二、注册会计师在利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审验时,应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假设等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应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审验实物资产的价值,并获取出资者对资产价值的认可证明。

  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未发生产权变动和国家没有明确要求清产核资、调整账目的情况下,企业不得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有关账目的依据。凡涉及企业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拒绝接受委托,不得出具验资报告。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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