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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杭经医药[2002]96号、杭财企[2002]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12 | 生效日期:2002-01-01 |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4年6月8日 生效日期:2004年6月8日)废止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经医药〔2002〕96号、杭财企〔2002〕71号)
第一条 为积极调整和优化医药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杭州“新药港”建设,遵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以“两港三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为管好用好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杭州市企事业单位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促进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医药专业孵化器的发展。重点支持利用生物基因技术开发新药,新型化学合成药开发,中药现代化新药开发,医药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高水平开发平台的建设。通过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更新,提升优化杭州医药产业结构,使医药产业尽快成为杭州市支柱产业。
第三条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十五”期间用8000万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予以充实,并将杭州市生物基因工程产业化风险资金并入该项资金,滚动使用。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拨款,分为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补助主要用于生物基因新药、新型化学合成药开发,中药现代化工程、医药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高水平开发平台建设,以及医药孵化器等为重点的开发研究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本市“新药港”建设产业化技术开发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帐户的收款单位: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帐号:75182011300280。
第五条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程序:
1、申请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议书》,经企业上级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10份报送杭州市经委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管办初审同意后由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项目审核和资助意见,最后由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的项目和资助额度。
2、资金补助和贴息申请办理手续。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及实际投入完成情况,按下达的补助(含贴息)资金额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作变更时,必须提前经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并提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变更执行,如终止项目即终止补助。在实施中如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将取消补助,并追回已补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加强对项目的目标责任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为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力度,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经委、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派员参加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医药行管办,具体负责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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